电子商务立法进入关键阶段。《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方采访获悉,全国人大日前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二读,该草案至少还需要一次审议才能进入表决阶段。目前,有关方面正在加快草案的修改工作,争取明年正式公布施行。据了解,强化经营平台的责任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本次电商立法的核心内容,三读时相关规定有望进一步加强。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商务部发言人高峰此前介绍,该法将对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的争议解决、电子商务的促进等等。该法的出台,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目前,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责任的指导思想贯穿了立法的全过程。草案的二审稿明确了电子商务主体类型及其登记、报备程序,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
针对电商平台利用不合理的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此外,二审稿还在强化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电子商务平台配合监管等方面增加了规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董事长时建中表示,电子商务无疑属于新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新经济的“新”就新在了一个传统经济没有的“平台”。就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状而言,“平台”是电子商务的先行者、推动者、实践者、提供者、受益者。因此,在解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时,平台是否进入以及进入哪些法律关系,显得格外重要。如果解构的结果是平台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旁观者,并进而“包容和审慎”,结果是平台脱法。更何况,现实的平台不仅仅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撮合交易、发布信息,而且是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者,甚至是交易价格的决定者。有些平台同时扮演着裁判者和运动员的角色。因此,如果不把平台这头恣意横行的公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最后受伤的必然是电子商务以及对电子商务日益依赖的实体经济。
另外,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多条、多款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竞价排名的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显著标明“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基础上,多位专家还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透露,目前有关方面还在考虑是否要在电子商务法中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但同时在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良莠不齐,出现了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例如,今年以来,已经发生多起电子商务领域收取预付费之后平台资金链断裂、停止运营,消费者的押金、预付费难以返还的事例。有机构大致统计,光是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给用户造成的押金损失就已经超过10亿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表示,这反映出的正是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包括押金的监管和信用的实现体系等,电子商务法应当在这些问题上也有所规定,全方位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时建中认为,技术性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显著特征。一方面,没有网络技术就没有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为商品(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技术性,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程序刚性化,消费者若不点击“同意”,就没有办法进入下一步交易程序,因此消费者事实上并没有“不同意”的机会。此外,电子商务存在信息过度现象,搜索并识别有效信息需要超高的知识储备和时间成本。面对信息过度与交易便利的两难选择,消费者更多是默认接受“同意”。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质、平台的强者地位以及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依赖习惯,使得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更加弱化,需要法律予以特别关注。